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管辖这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投入。如果起诉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可能会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误,浪费当事人的宝贵时间和大量资源。
级别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特定类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 “原告就被告” 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例外情况: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有: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十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当事人自行约定发生争议后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但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且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等。
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能选择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