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宠物犬上街吓倒骑车人,受伤损失谁来赔?—狗狗吓倒摩托车手,主人被判赔11万!主人判罚

2024-08-28

宠物犬上街吓倒骑车人,受伤损失谁来赔?


2023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某公路上,张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边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张某饲养的两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陈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陈某经过时突然蹿出并扑向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陈某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摩托车侧翻,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扑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张某作为两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是动物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各位,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对动物的管束意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负安全责任。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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